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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原 告 鄭裕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萬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 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部分,尚應補繳9 萬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 婉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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