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重訴,308,2022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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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上 訴 人 謝儒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喜雅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1年2月7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上訴人如未遵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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