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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文國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陳鄭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9萬9451元,應徵裁判費11萬1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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