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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侑廷即謝麗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66,2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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