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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井天文
代 理 人 井幼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93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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