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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陳尚瑛即陳鄒蔚瑗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大統精密染整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大統新創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33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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