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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謝國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
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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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 股數 │
├──┼─────────────────────┼──────┼────┤
│1 │宏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3NE0000380 │10,000 │
│ │(現已更名為: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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