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除,118,2020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林志杰
代 理 人兼
送達代收人 劉天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股數   │張數│
├──┼───────────┼───────┼────┼──┤
│ 1  │ 網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1  │10,000  │ 1  │
├──┼───────────┼───────┼────┼──┤
│ 2  │ 網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2  │10,000  │ 1  │
├──┼───────────┼───────┼────┼──┤
│ 3  │ 網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3  │10,000  │ 1  │
├──┼───────────┼───────┼────┼──┤
│ 4  │ 網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4  │10,000  │ 1  │
├──┼───────────┼───────┼────┼──┤
│ 5  │ 網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5  │10,000  │ 1  │
├──┼───────────┼───────┼────┼──┤
│ 6  │ 網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6  │10,000  │ 1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景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