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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陳王月娥即王顏粒及王朱能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明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附表所示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89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附表:
王顏粒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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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
├──────────┼──┼───┤
│ 79-NX-044736-2 │ 1 │ 26 │
├──────────┼──┼───┤
│ 80-NX-076938-0 │ 1 │ 13 │
├──────────┼──┼───┤
│ 81-NX-109042-1 │ 1 │ 27 │
├──────────┼──┼───┤
│ 82-NX-143011-2 │ 1 │ 33 │
├──────────┼──┼───┤
│ 83-NX-175095-1 │ 1 │ 27 │
├──────────┼──┼───┤
│ 84-NX-213880-7 │ 1 │ 54 │
├──────────┼──┼───┤
│ 85-NX-249614-1 │ 1 │ 71 │
└──────────┴──┴───┘
王朱能部分
┌──────────┬──┬───┐
│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
├──────────┼──┼───┤
│ 79-NX-044737-4 │ 1 │ 26 │
├──────────┼──┼───┤
│ 80-NX-076939-1 │ 1 │ 13 │
├──────────┼──┼───┤
│ 81-NX-109043-3 │ 1 │ 27 │
├──────────┼──┼───┤
│ 82-NX-143012-4 │ 1 │ 33 │
├──────────┼──┼───┤
│ 83-NX-175096-3 │ 1 │ 27 │
├──────────┼──┼───┤
│ 84-NX-213881-9 │ 1 │ 54 │
├──────────┼──┼───┤
│ 85-NX-249615-3 │ 1 │ 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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