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除,142,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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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陳碧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附表所示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37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附表:
┌──────────┬──┬───┐
│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
├──────────┼──┼───┤
│   089ND1184205-4   │ 1  │ 1000 │
├──────────┼──┼───┤
│   089ND1184206-6   │ 1  │ 1000 │
├──────────┼──┼───┤
│   089ND1184207-8   │ 1  │ 1000 │
├──────────┼──┼───┤
│   089ND1184208-0   │ 1  │ 1000 │
├──────────┼──┼───┤
│   089ND1184209-1   │ 1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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