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除,28,2020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宇舜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來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附表: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號│      │        │      │          │(新臺幣)│      │
├─┼───┼────┼───┼─────┼─────┼───┤
│1 │宇舜貿│第一商業│得宸實│KA5901191 │281,886元 │108年3│
│  │易有限│銀行股份│業有限│          │          │月18日│
│  │公司王│有限公司│公司  │          │          │      │
│  │來好  │士林分行│      │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