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佳德糕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英
訴訟代理人 王凱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7日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7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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