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除,374,2020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李莉馨
代 理 人 李棟梁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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