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除,380,2020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林舜乾即林周月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林世弘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年度109司催字第3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
│附表:                  │
├─┬───────┬──┤
│編│股票編號      │股數│
│號│              │    │
├─┼───────┼──┤
│1 │88NX0201228 -0│1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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