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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穩豪紡織機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燕玲
代 理 人 廖重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
│票據│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 │
│種類│ │ │ │(新臺幣)│ │ (民國) │
├──┼────┼──────┼────┼─────┼─────┼──────┤
│支票│德鑫紡織│彰化商業銀行│穩豪紡織│4,830元 │NN2970302 │109年2月29日│
│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機件有限│ │ │ │
│ │ │建成分公司 │公司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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