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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張麗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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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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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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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洪燦星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未記載 │557,000元 │AE1542475 │108年10月28日 │
│ │ │用合作社營業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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