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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吳繼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
3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3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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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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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票日期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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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吳繼高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袁明照 │108年10月31日 │30,000元 │IA0194782 │
│ │ │份有限公司天母簡易│ │ │ │ │
│ │ │型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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