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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勞小字第2 號
原 告 周建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指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6 日以本院110 年度勞小字第2 號裁定命原告於3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 月1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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