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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典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3,680 元,及自民國100 年3 月16日起至110 年7 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修正前民法第205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修正後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修正後民法第205條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
民法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定有明文。
因修正後民法第205條規定於110年7月20日生效,本件聲請人請求利率逾法定最高限制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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