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0,司促,14759,202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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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7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錫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175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63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1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400元,逾期第2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500元,逾期第3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2,282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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