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吳忠坤
代 理 人 郭鎮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英屬開曼群島商威視芯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吳忠坤為英屬開曼群島商威視芯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英屬開曼群島商威視芯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英屬開曼群島商威視芯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上開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董事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亦徵得聲請人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擔任上開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上開公司民國110年2月22日董事會審查報告書、擔任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同意書、各項簿冊及文件明細表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360號、110年度司司字第280號卷宗查核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