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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15號
原 告 乙○○
兼
法定代理人 己○○
原 告 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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