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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台灣牛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淑容
黃錦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粘銘昌、陳桂蘭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陸萬元,應徵裁判費柒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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