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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原 告 曹毓芳
訴訟代理人 陳紹倫律師
被 告 潘偉克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林聖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實有尚待釐清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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