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0,重訴,209,2022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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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上訴 人 李玫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參萬貳仟貳佰伍拾元【計算式:1,415(平方公尺)(系爭454地號土地之面積)×32,600(元/平方公尺)(起訴時之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1/4(權利範圍)=11,532,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參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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