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0,重訴,330,202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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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何嘉元
被上訴人 劉東奇
劉苑香
劉雲清
古治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7萬5,600元(見本院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補字第2號卷第135頁、本院卷第16頁),應徵裁判費39萬9,2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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