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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漢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幸模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依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4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3,617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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