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0,亡,57,2021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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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0 年度亡字第57號
聲 請 人 羅弘峻

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袁成章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袁成章為聲請人姑姑羅紹瑄前夫、表弟袁聖凱之父,於民國94年7 月1日離家出走不出去向,失蹤後迄今已逾16年,爰聲請對相對人袁成章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雖有規定,惟所謂失蹤,係指其人離去其住所或居所,經過一定年限,處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而言。

經查,依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袁成章於民國94年7 月1日離家出走不知去向,雖提出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據。

惟查,依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戶口謄本(除戶資料)所載,相對人其後於94年7 月13日出境、96年8 月16日遷出登記,復經本院職權調閱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系統調得相對人入出境紀錄,相對人曾於94年7 月2 日入境、同年7 月13日出境等情,足見相對人於聲請人報案失蹤後,仍有入出境之行蹤,縱使相對人袁成章出境後,未再返回臺灣,可能係遷居或定居國外所致,已難據以推斷袁成章確有失蹤而生死不明之狀態。

又經本院110 年10 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可供證明或釋明相對人袁成章出境後業於境外失蹤之證據,該裁定業於110 年10 月12日送達聲請人,迄今逾期未補正,故依聲請人之舉證,尚無法釋明袁成章已失蹤處於生死不明之狀態,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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