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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20號
原 告 鄭鴻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另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其數額為666 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334 元(計算式:1,000 -666 =334),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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