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0,勞簡,25,202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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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勞簡字第25號
原 告 張家瑋
被 告 法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靖瑄
訴訟代理人 李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2,129 元,及自民國110 年1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492,129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言詞辯論時,就原告請求及訴訟標的為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應本於被告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

又本件係屬勞工之給付請求,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 規定,僅記載主文。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5,40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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