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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立太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
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以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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