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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涂明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高力貿易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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