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莊紹揚
代 理 人 李念祖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北三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准由張道林變更為莊紹揚。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北三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4日以105年度司司字第270號裁定指定張道林擔任其解散清算後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現張道林因故辭任,經徵得聲請人同意接替張道林為相對人之新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變更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聲請人等語,業據提出簿冊保存人改派函、簿冊保存人就任同意書、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31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105年度司司字第271號清算完結事件卷、105年度司司字第270號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卷查閱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