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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6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吉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靜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3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所提保管條及支票影本,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債務人又非共同發票人或背書人,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應為年利率百分之5,債權人請求超過年利率百分之5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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