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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4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郭曉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素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216元,及其中新臺幣23,930元,自民國97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88 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 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150 元,延滯第2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3 個月( 含) 以上須給付新臺幣600 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收取期數最高以6 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6,790 元,及其中新臺幣153,173 元,自民國97年5 月15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9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2,000 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 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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