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0,司促,5527,202105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5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童艾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570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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