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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5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駱呈麟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萬3,0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55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05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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