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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01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呂明憲
蔡宛芸
被 告 余文玲
余文蘭
余陳太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71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件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余正忠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余金和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債務人余正忠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599,885元(詳參附表,計算式:1,455,300元+138,776元+5,809元=1,599,885元),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99,8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附表:
編號 被繼承人余金和遺產內容(見本院卷第24頁)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應繼分比例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77 公同共有5分之2 余文玲、余文蘭、余正忠、余陳太玉各4分之1 110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189,000元,核定為1,455,300元(計算式:77平方公尺×2/5×189,000元×1/4=1,455,300元) 2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85.80 公同共有全部 同上 依生耕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價格為555,103元(見本院卷第60頁)×1/4=138,776元 3 中華郵政內湖西湖郵局存款23,236元 無 同上 23,236元×1/4=5,8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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