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0,訴,1181,2022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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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18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 理人 程耀輝
訴 訟代 理人 陳芝華
廖哲伍
訴 訟代 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陳建旻

被 告 天地人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明男
被 告 姜鼎康
趙鈺安
洪振揚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貳拾伍萬參仟零參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柒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零捌萬肆仟參佰肆拾陸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年度甲類第11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天地人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地公司)於民國109年2月26日與原告簽訂授信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下稱系爭A借款契約),向原告借款如附表編號1所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2月27日至111年2月27日,以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期償付本息,利息按原告指數型房貸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6.967%計算,而被告姜鼎康、趙鈺安、洪振揚、洪明男(下稱姜鼎康等4人)並於109年2月26日與原告簽訂保證書(下稱系爭A保證契約),保證於300萬元內與天地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
嗣天地公司於109年6月15日再與原告簽訂授信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各2份(下分別稱系爭B、C借款契約),分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編號2、3所示225萬元、87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18日至111年6月18日,以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期償付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定儲二年期機動利率加碼1%計算,而姜鼎康等4人並於109年6月15日與原告簽訂保證書(下稱系爭B保證契約),保證於3,744,000元內與天地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
且系爭A、B、C借款契約均載明倘任一宗債務未按期償付,視為全部到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天地公司自110年2月27日、110年3月18日起即先後未依約繳納附表編號1、2至3所示借款本息,依前揭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天地公司仍積欠原告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姜鼎康等4人自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系爭A、B、C契約及系爭A、B保證契約之約定,提起本訴等語。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253,039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⒉原告願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年度甲類第11期債票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㈠姜鼎康、趙鈺安、洪振揚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等前到場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
㈡天地公司、洪明男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系爭A、B、C借款契約及系爭A、B保證契約、授信核定通知書、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利率查詢資料為證,核屬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據系爭A、B、C借款契約及系爭A、B保證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3,253,039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判決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3,274元(即第一審裁判費33,2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均為民國
編號 借款金額 尚欠金額 利 息 違 約 金 期間 年息 期間 年息 1 250萬元 1,298,681元 自110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7.767% 自110年3月28日起至110年9月27日止 0.7767% 自110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1.5534% 2 225萬元 1,409,394元 自110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自110年4月19日起至110年10月18日止 0.1845% 自110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0.369% 3 87萬元 544,964元 自110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自110年4月19日起至110年10月18日止 0.1845% 自110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0.369% 積欠本金總額 3,253,0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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