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59號
上 訴 人 善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源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葦企業有限公司、盧麗晴、鐘美卿、黃俊傑、劉仕豐、許興泉、蘇瑞哲、蘇恒民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2萬1,918元(計算式:368萬7,080元-36萬5,162元=332萬1,9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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