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0,訴,1440,20240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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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40號
上 訴 人 吳海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世宏、許華芳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8,762元(計算式:5萬8,762元+1萬元=6萬8,7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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