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91號
上 訴 人 台北慈光廟
法定代理人 謝添鑄
被上訴 人 許嘉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3,294元,【計算式:74地號土地110年公告現值54,104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7.25平方公尺(計算式:14.18+3.07=17.25)=933,2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另請上訴人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