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0,訴,235,20240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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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華生水資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端圓

上列上訴人即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曾一峰間返還車輛等事件,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對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8,2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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