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16號
上 訴 人 黃淳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卜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