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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8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
法定代理人 林寶惜
訴訟代理人 蕭郁蓓
被 告 王瀚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4日上午9時50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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