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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45號
上 訴 人 林錦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湘臻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貳仟玖佰伍拾陸元,應徵裁判費壹萬零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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