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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張中平
被 告 漢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附修
被 告 吳金總
吳沛宸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附表:
編號 判決頁數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㈠ 第5頁第22行 (事實及理由欄貳、六) 本件原告全部勝訴,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9,360元(即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件原告全部勝訴,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9萬8,020元(即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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