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10號
原 告 洪瑞惠
李詹扶美
鍾月琴
陸美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吳栩臺律師
被 告 陳永謙(原名陳國帥)
林謚發(原名林俊誠)
沈咨凡
李孟烽
周建璋
江欣耘
謝宏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關於原告李詹扶美原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OO區OO路0段00巷房屋及該屋坐落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是否已經因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20號判決而移轉登記予原告李詹扶美?又系爭不動產上設定予第三人之張中翰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否已經塗銷?該抵押權是否已經實行?等事項,仍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並指定112年6月2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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