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0,除,693,2022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93號
聲 請 人 蔡晴晴即蔡松齡之繼承人

蔡娟娟即蔡松齡之繼承人

兼 共 同
代 理 人 蔡金紋即蔡松齡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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