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亡,9,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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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慶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慶村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其立法理由乃認關於宣告死亡事件,為便於調查證據,宜由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失蹤人陳慶村之弟,陳慶村年幼即過世並未辦理除戶登記,爰聲請宣告陳慶村死亡等語。

經查,聲請人所提南投○○○○○○○○○函及函附之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顯示,失蹤人陳慶村於日據時期昭和17年10月28日出生(即民國31年10月28日),但臺灣光復後查無戶籍登記資料,可見其於臺灣光復前即已失蹤,而陳慶村日據時期本籍在「台中州能高郡埔里街埔里字茄苳腳五番地」(現今南投縣埔里鎮),依前揭規定,本件應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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